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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财务顾问 · 亚太区
词汇

竞业限制协议

并购交易中的合同条款,限制卖方、创始人或关键员工在出售公司后的一定期间和区域内创办或加入竞争业务。

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是一种合同安排,限制一方在特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竞争性业务。在并购中,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卖方、创始人和关键员工,用于保护买方购买的客户关系、商业秘密和竞争地位。

买方支付对价购买的不只是资产,还包括商誉、客户关系和经营知识。如果卖方交割后立即创办竞争业务并带走客户和员工,买方刚购买的价值会被削弱。

为什么竞业限制在并购中重要?

买方支付控制权溢价时,通常希望保护:

  • 长期积累的客户关系。
  • 定价策略、运营经验和商业秘密。
  • 商誉
  • 团队技能和组织知识。

竞业限制防止卖方利用这些资产直接与已出售业务竞争。

关键条款

范围

协议应明确什么属于竞争性活动,包括行业、产品或服务、客户招揽、员工招揽等。客户和员工招揽有时会放在独立的非招揽条款中。

期限

并购竞业限制通常为交割后2至5年。期限越短、范围越合理,越可能被法院支持。若交易包含Earnout,竞业限制期限通常至少应覆盖Earnout期间。

地域范围

地域范围应与被出售业务的实际市场相匹配。跨国业务可能使用全球范围,但不同司法辖区的可执行性差异很大。

可执行性

竞业限制可执行性因地区而异。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通常在范围合理时支持执行;日本会重点审查期限、地域、补偿和合理性;东南亚各国差异较大。

法院通常比雇佣场景更愿意执行并购中的竞业限制,因为卖方获得了出售对价。但条款仍不能超过保护买方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的范围。

相关限制性承诺

竞业限制通常与其他SPA承诺一起出现:

  • 不招揽客户。
  • 不招揽员工。
  • 保密义务。
  • 不诋毁条款。

亚太交易中的竞业限制

亚太跨境交易应逐个司法辖区分析竞业限制。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遵循合理性原则;日本和部分东南亚市场执行更依赖具体事实和本地法院。顾问需要把保护买方利益与条款可执行性平衡,而不是简单使用最宽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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